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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15:06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指导,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成立“北京开放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审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开放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继续教育政策,关心学校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四条 承担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工作均为职务行为。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分别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教务处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教学学院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委会,授权开展具体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任命分委会主任,分委会可根据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聘请校内外专家。

第三章  主 要 职 责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规划、重要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2.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的重大调整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等。

3.审议课程建设标准和已建课程是否符合课程库入库标准。

4.审议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方案及实施办法。

5.审议校级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奖原则和评奖结果,推荐市级以上各种教学奖励。

6.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7.研究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8.审议教师职称评审中教学工作相关内容并提供原则意见。

9. 审议分委会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开展工作。

10.审议与处理学校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和分委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业务费,用于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专项业务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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