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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自主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07月29日 16:19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开放大学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新型高等学校,拥有独立的自主办学权和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相关规定要求,为保障学校招生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自主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自主业务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教务处统筹学校学历教育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管理制度和学校招生计划,监控招生风险,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会议,管理学历教育招生档案,与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

第六条 业务部职责

业务部应设置招生管理人员,落实学校招生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招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并做好招生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七条 制定招生计划,应充分调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市场现状,结合服务市民终身学习和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需求,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招生计划申报与管理流程

1.教务处定期发布招生计划申报与生源预测工作通知。

2.业务部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生源预测,落实本部门招生专业申报工作,向教务处报送本部门招生计划。

3.教务处结合业务部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后,组织业务部启动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招生宣传工作,制定并发布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条 业务部研究本部门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报教务处备案。业务部要对本部门招生单位(指各业务部面向学生招生的学院和各合作招生单位,包括各系统分校,下同)的招生信息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以模糊、虚假信息和不实承诺误导学生。招生宣传信息中应明确招生单位名称、入学资格要求、收费标准、报名时间、学习模式、修业年限、证书授予条件、报名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五章 报名和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开放教育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1.本科(专升本)专业: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在京工作、生活的居民。

2.本科(高起本)、专科(高起专)专业: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并且在京工作、生活的居民。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以及报名材料要求

1.学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报名:个人网上报名或者通过招生单位集体报名。学生报名时须准确、完整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

2.学生报名后需要到招生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北京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要求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高起本、高起专学生提交)、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报名专升本学生提交)、非京籍者还需提交在京工作生活证明。

第十四条 入学资格审核

学生入学资格审核实行招生单位初审、业务部复审、教务处终审制度。

(一)招生单位初审

1.审查学生报名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认学生是否满足入学条件,审查通过后留存电子版和复印件,原件返还学生本人。

2.审核学生报名信息的准确性,核实无误后由学生本人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

3.初审审核结果有“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通过的,在学生报名登记表上加盖招生单位公章。不通过的,在招生管理系统注明不通过原因,并告知学生本人。

4.将初审通过名单和学生报名材料报所属业务部进行复审。

(二)业务部复审

1.审查招生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2.审查学生本人报名信息的准确性,确认学生是否符合录取条件。

3.复审结果有“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通过的,在学生报名登记表上加盖业务部公章,一份报教务处存档,一份由业务部留存。不通过的,在招生管理系统注明不通过原因,并告知招生单位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三)教务处终审

1.组织招生资格审核培训,统筹学校招生报名和审核时间节点。

2.组织开展招生入学资格的终审工作,及时向教育部学信网报送新生数据,开展前置学历的最终审定工作。

3.制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中明确以下信息:

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录取专业、层次、年度和学期等,以及就读学院、本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缴费要求等。

4.监控招生风险,组织开展招生检查,调查处理招生举报和违规招生事宜。

5.建立学校招生录取档案。

 第六章 新生注册与缴费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为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新生注册。未按时缴费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学籍,但学生可以参加下一批次招生报名.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学校缴费平台进行在线缴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多收、乱收学费。

第十七条 业务部要做好学费收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章 培训、评优及表彰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建设并优化招生报名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组织开展招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教务处开展招生激励机制建设,定期组织招生评优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业务部要组织本部门及招生单位人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招生会议,并做好评优遴选与推荐工作。

第八章 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要依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加强招生工作统筹管理和风险监控,严肃处理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要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招生过程,严格把控招生风险,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

1.未经北京开放大学审核备案,自行招生的;

2.可以招生但未经北京开放大学审核备案自行增开新专业的;

3.招生过程中有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的;

4.乱收费、多收费或其他不按学校规定收费的;

5.未按要求跨区域招生的;

6.招生过程中发生招生权转移的;

7.接收不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或帮助学生伪造报名材料的;

8.其它不符合北京开放大学招生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和业务部要严格监控招生过程,及时发现冒用北京开放大学名义进行招生,以及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核不严等违规招生行为,并主动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经查实的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理,按以下情况执行:

1.教务处和业务部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挽回损失。

2.视情节轻重,对违规招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削减招生专业或计划、暂停招生、撤销招生资质的处理。

3.被处理的招生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纠正错误,并将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教务处。

4.对无视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拒不整改的招生单位,学校将撤销其招生资质,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经济损失,违规招生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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