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开放大学毕业环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开放大学_教务处
北京开放大学_教务处_新版
实践教学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践教学 >> 相关文件 >> 正文

北京开放大学毕业环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年01月09日 15:39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环节是开放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北京开放大学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工作的管理,突出开放大学办学特色,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学体系

第二条 开展毕业环节的目的在于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运用的训练,旨在培养学生基本的专业研究意识与素养,提高专业应用能力,重在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得到有效提升。

第三条 理工科类该环节一般形式为毕业设计。

文经科类该环节一般形式为毕业论文。

艺术类该环节一般形式为毕业展演。

各学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和学生特点,创新毕业环节形式,但需报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各学院负责毕业环节的组织安排、档案管理、学术道德等工作。

第五条 毕业环节的选题应在所学专业范围以内,符合所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专业特色。

原则上一人一题,确实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综合性课题,必须明确分工,保证各自独立完成所分担的部分。多人完成同一名称课题,应在方案选择和任务分工、参与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第六条 毕业论文要求。毕业论文的结构、纸型、版式与用字等执行“北京开放大学毕业论文结构格式标准”,正文字数以7000—10000字为宜。毕业论文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毕业设计要求。毕业设计的结构、版式与用字等执行“北京开放大学毕业设计结构格式标准”。毕业设计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毕业展演要求。毕业展演要提供完整详细的毕业展演方案,明确时间、地点、艺术表演形式等。毕业展演方案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七条 毕业环节在修完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已修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的80%以上时进行。毕业环节的开展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条件许可的学院可提前安排毕业环节。

第八条 毕业环节必须配备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外聘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外聘指导教师的资格由各学院审核。

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经验丰富、专业能力较强的专职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指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环节的全过程。对选题方向、思想观点、质量标准负指导责任,并签署评阅意见。指导教师应当制定指导计划,督促学生按按计划完成毕业环节各阶段任务。指导教师应全程记录指导过程,并填写《北京开放大学毕业环节评审表》。

指导时间原则上不低于8学时/人。

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毕业环节的,按照《北京开放大学教师工作绩点计算办法(试行)》计算工作量。外聘指导教师指导毕业环节的,由学校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第九条 成绩评定。

毕业环节成绩采用百分制。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85分及以上为优,75分至84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由各学院组织评定小组,对毕业环节进行成绩评定。每个评定小组由北京开放大学专职教师和外聘专家等至少三人组成。指导教师本人指导的学员在该小组时,指导教师不可担任评定小组组长,但可以作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 答辩安排。

各专业具体评定形式、评定要求和评定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参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答辩。毕业展演的,在展演基础上进行答辩。

学生自愿要求参加答辩的,应当予以许可。

专科毕业生毕业环节的答辩工作,由各学院结合教学实际自行安排,包括是否组织答辩,有关安排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对初评成绩有疑义者要求答辩应安排答辩。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各学院负责整理相关材料建立学生的毕业环节档案。包含以下材料:

1.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展演方案的定稿文本;

2.北京开放大学毕业环节评审表。

第十二条 检查与评估

教务处通过教学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各学院毕业环节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1.各学院将学生选题情况、指导教师配备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2.各学院成立由副教授(或5年以上讲师)以上教师组成的毕业环节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并有权审核毕业环节的成绩,受理对成绩有异议的申诉。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须在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审议申请。

3.教务处组织对毕业环节的抽查,包括学生选题、指导教师配备、过程记录、成果质量、成绩评定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毕业环节工作规范或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开放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 北京开放大学    京ICP备14061118号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82192310  

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