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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15:32    来源:     浏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开放大学学位授权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统筹管理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开放大学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会”)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学位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人数必须为奇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任命,成员由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委员可以续聘连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其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依托的行政职务,则由其行政职务继任者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特点设立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会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任命,副主席由分委会主席任命,委员由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学科学术带头人、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任期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委员聘任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在学术上须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声誉和学术品德;

3.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或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关心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了解与学位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能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并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指导学校拟申报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规划、建设和评估;

5.审议和处理学生有关学位问题的申诉;

6.审议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和相关事项;

7.组织对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8.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政策。

第八条 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本学科申请学士学位名单和资格;

2.审议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3.审议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名单;

4.受理学生有关学位的申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5.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和相关事项,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工作建议;

6.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位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审核和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3.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数据和材料上报;

4.制作学位证书;

5.按照学位评估委员会的要求,落实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6.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对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重大争议问题和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7.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规程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等事宜。如遇到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位,分委会主席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但不得审议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审议学位必须通过全体会议方式进行,不得采取通讯、委托投票等其他方式。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在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或进行投票。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或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除学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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