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以致用,树立北京开放大学学生的良好形象,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北京开放大学当年开放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以学院(学习中心)为单位,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学院(学习中心)当年毕业生人数的2%,毕业生总数不足50人的最多可评选1人。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德高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
(三)在读期间表现优秀,学习态度端正,无违纪行为,成绩优良,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低于75分。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学习、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具有创新精神,在学生中具有表率作用。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也可参加评选:
1.在读期间或毕业后获得国家、省(部)级、委办局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
2.已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后又参加我校学习,并且在读期间表现突出。
3.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课题、或出版原创性的专著者。
第四条 评选组织
(一)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发布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审核学院(学习中心)推荐的毕业生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学院(学习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对本单位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名单报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评审小组须由3位及以上成员组成(含组长1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展。
(二)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
(三)推荐人选应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兼顾不同专业、层次等的学生群体。
(四)要注重挖掘优秀学生典型事例,按程序严格审核、择优推荐。
(五)学院(学习中心)推荐人选须在学院(学习中心)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表彰人选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保证评选质量,接受监督。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发布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部署当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二)学院(学习中心)按本办法和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确定本单位推荐名额,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学生事务管理部门。
(三)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对各学院(学习中心)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拟表彰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五)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5日。
第七条 表彰宣传
(一)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二)学校和各学院(学习中心)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2021年12月2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