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全体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或集体。
第三条 教育教学奖励的原则包括:突出重点原则,即着重鼓励在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优中奖优原则,即在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中对办学特色、办学水平提高具备重大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加大奖励力度;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向教学一线倾斜原则,重点奖励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各类教学活动,且成绩突出的教师。
第四条 奖励经费进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受奖个人或集体。奖励标准为税前数额,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校财务处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教育教学奖励分为教学成果类、专业建设类、实践教学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建设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类、教师类和教学管理类等八大类。
第六条 教学成果类奖励是以北京开放大学为第一或主要成果单位,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称号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的奖励(具体标准见表1)。
本条涉及奖项均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以学校为唯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表1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二)以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表1规定标准的50%乘以我校人员在列名完成人中所占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以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及以后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表1规定标准的30%乘以我校人员在列名完成人中所占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业建设类奖励是对在专业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专业负责人及其团队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个专业奖励2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个专业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实践教学类奖励是对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个中心奖励2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个中心奖励10万元。
校外人才培养基地,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个基地奖励2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课程建设类奖励是对在课程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课程负责人及其团队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门课程奖励5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门课程奖励2万元。
第十条 教材类奖励是对经北京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且正式出版的各级各类优质教材(不包括学术专著)的作者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级精品教材的,每本教材奖励2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精品教材的,每本教材奖励1万元;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每本教材奖励0.5万元。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类奖励是对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教师类奖励是对北京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指导教师(组)、优秀教学团队等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教学名师,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人奖励1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人奖励2万元。
优秀指导教师(组),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或委托)主办的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指导学生参加市教委、国家开放大学(或委托)主办的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项范围由校教务处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优秀教学团队,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个团队奖励1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个团队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类奖励是对在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集体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先进教务管理部门,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部门奖励1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部门奖励5万元。
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每人奖励3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每人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学校将设立校级教学优秀奖,完善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励的程序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授奖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份由学校教务处根据本年度相关评审正式公布的结果,提出建议奖励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类成果的认定以正式公布的文件和相关证书为准,项目组奖金分配办法由各项目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项目组负责人奖励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总奖金的30%。同一项目在不同的年度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别一次性奖励或补齐差额。
第十八条 各类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金者,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仲裁后,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