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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07月02日 16:46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开放大学课程注册学生和专业注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北京开放大学招生实行学生本人申请、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方式。

课程注册学生经本人申请、招生部门审核后即可入学。

专业注册学生经本人申请,并通过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即可取得北京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为其生成学号,建立学籍档案,颁发学生证。学生学号具备唯一性,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学籍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注册信息、考试成绩、学籍异动记录、学习成果记录、奖励和处分、毕业信息、学位获取情况等基本情况。

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教育部进行学籍注册和学历注册的依据。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终身学习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四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和民族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凡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北京开放大学每学期向教育部报送一次学籍注册数据。

第三章 学分、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北京开放大学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依据“学分计量、绩点论质”的原则,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与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历教育学籍有效期为6年,起始时间为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的时间。修读两年制专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为两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为三年半,修读四年制专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为五年。提前修满专业规定毕业总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校积极探索与完全学分制相适应的弹性学制与毕业学分制度。

课程学习的学生学籍终身有效。

第四章 课程注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课程为中心的完全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依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或个人需求进行课程注册。学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缴费。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开放大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京开大教〔2019〕4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中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五章 免修免考与学分替换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北京开放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京开大教〔2018〕56号)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可以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免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不参加绩点计算。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和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由于工作变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课程注册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转为专业注册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因各种原因要停止学业,可申请退学。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或超过学籍有效期的学生,由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学校为其在教育部学信网注销其学籍信息,已注册学习的各类费用不予退还,具体规定见《北京开放大学学生退学退费管理规定》(京开大教〔2018〕17号)。

第十六条 已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以复学,但可重新报读北京开放大学。

学生转学、转专业、退学的具体规定见《北京开放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开大教〔2019〕42号)。

第七章 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累积达到所修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符合毕业资格,准予毕业,颁发北京开放大学毕业证书。具体规定按《北京开放大学毕业审核和毕业证书颁发工作实施细则》(京开大教〔2017〕62号)执行。

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的同时可申请学士学位。具体规定按《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京开大〔2017〕6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北京开放大学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并将当学期电子注册数据报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生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它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北京开放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京开大教〔2019〕4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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