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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19年06月13日 15:23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学习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在籍生,非学历教育培训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合理、定性准确。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效途径。同时重视对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已毕业学生则撤销毕业资格。

第七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限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为处分期。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情节轻微,违纪后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讲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改过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或者因过失违纪;

(四)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揭发或举报其他违纪行为及线索;

(五)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六)其它应减轻处分的情况。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妨碍、干扰违纪调查和处理过程者;

(三)群体违法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

(四)一次违纪违反本办法多条者,或多次违纪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有关人员进行恫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六)其它应加重处分的情况。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构成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散布谣言,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或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迫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二)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诽谤、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第十二条 妨害社会管理、违犯学校规定、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给予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恶意破坏学校网络环境,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接受相关处罚。

(一)违反规定,侵入学校信息系统,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访问、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的;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学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盗用他人或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篡改他人信息及学习成果的;

(三)发布不良信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冒用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或学校要求的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

(六)故意损坏学校设施设备,破坏校园环境的;

(七)私自在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擅自以学校、校内机构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组织活动或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违犯学校规定、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

第十三条 在招生报名、在校学习期间违反考试、学习纪律,违背学习诚信的行为给予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如有抄袭、夹带、在试卷上做记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行为者,依据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扰乱考场秩序者,如利用现代化设备传送答案、泄题、对考试工作人员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由他人替考、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考试作弊史的学生,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由他人或机构替学者,或代替他人学习者,如替答作业、替参加学习活动等,在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已授学位者按照程序取消其学位;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八)对在校期间投寄的论文或者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有违学术道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述情况已授学位的,按照程序取消其学位;

(九)就读期间有篡改学业成绩,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教师公正评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与开除学籍,取消毕业资格处分;

(十)对经查实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存在弄虚作假的,或伪造学习成果证明、技术职称等条件,骗取学分认证或学位的,在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已授学位者按照程序取消其学位;

(十一)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违反学习诚信应给与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取消毕业资格和取消授予学位处分意见前,学校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取消毕业资格和取消授予学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组织复查,给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为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的范围内公布。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北京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北京开放大学做出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取消毕业资格和取消授予学位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学习证明。

受到上述处分的学生,两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北京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学校学分认证的有关规定申请课程和学分认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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