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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14:43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求,体现开放大学“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完全学分制改革,促进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相互融通,探索建设北京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依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对就读于北京开放大学的学生的先前学习成果认定后,进行学分替换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开放大学自主开设的专科、本科(专升本、高起本)各专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部(学院)、教务处分级管理。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修订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对(学部)学院提交的学分审议结果和材料核查备案。

(2)学部(学院)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制定各专业学分认定标准,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每年一更新,逐渐形成专业认证目录;对学生提交的学习成果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提交教务处。

第六条 审议人员要求

专业学分认定标准工作组:由学科专家、行业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行业专家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行业连续5年的从业经验。

学习成果审核组:需要专家集体审核的学习成果,由专业负责人、学科专家、行业专家等组成,不少于3人。

学习成果审核人:已在目录中较为成熟的学习成果审核,可以安排专人进行审核,需有相关的专业经验和能力。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学生先前学习成果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学分认定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八条 对于各专业中发展变化较快的专业课程,要根据现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核准先前学习经验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允许学分认定的非学历证书原则上属于国家级和省级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其他非行业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需严格审议,教务处统一公布证书认定目录。

第十条 学分认定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作为选修课学分,不得重复认定。

第十一条 各类学分认定的比例最高可达到本专业毕业总学分的40%。

第十二条 一项学习成果原则上最多只能认定4个学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支持学生申请对毕业论文做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经审核允许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学分按现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记录为“免考”,不参与绩点核算。

第十五条 经审议通过的可进行学分认定的证书类、学习成果等,如果无法找到对应学分的一门课程进行替代,则需使用能标识该证书或学习成果内容的免修免考替换课程(非实体课程)。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提交的材料需保证认定当前的时间节点属于证书的有效时间范围。

第十七条 一个证书(成果)只能做一次学分认定,不可重复申请。

第四章  范围与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正式学习成果

教育部注册的公立普通高校全日制教育、公立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教育、全国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以及其他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教育,专科及以上,其已修的学历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已修的学历课程成绩合格;

(2)已修的学历课程在内容上要与现修课程内容至少达到2/3的吻合度,方可认定为有效。

(3)已经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可以选择同学历层次4门非专业课程免修。

(4)已修的学历课程最高可以认定学分不超过专业总学分的40%。

第十九条 具有国家承认的资格证书类学习成果

学生既往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与现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关且不低于现修专业(课程)要求者,可以申请学分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资格证书属于教务处统一颁发的认证目录中。

(2)学习者提供的证书成绩应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

(3)资格证书最高可认定的学分不超过专业总学分的30%。

第二十条 具有先前经验、能力等非正式学习成果

经验能力类是指学习者在既往的工作、生活经历中获得的,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关的,并且达到一定水准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这类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企业内训类或社会机构活动组织的高质量培训等;

2.行业评优、行业荣誉奖励等证书(如先进工作者等);

3.作为主要负责人的著作、专利、项目等;

对非正式学习成果认定的要求如下:

(1)非正式学习成果的内容必须与认定的专业培养目标或课程内容具有较大相关性。

(2)非正式学习成果认定需要提交能够证明成果的完善的支持材料。

(3)非正式学习成果最高可认定学分不超过专业总学分的20%。

第二十一条 在北京开放大学就读期间,获得各种奖励者

学习者就读北京开放大学期间,获得校外各类奖励,以及校内各类知识、技能类比赛奖励(奖学金除外),其奖励内容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关者,可以申请学分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各类奖励成果须根据实际价值确定学分。

(2)各类奖励成果认定学分最高不超过10%。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正式学习成果认定

学生可直接申请不高于被学分认定课程的专业层次的课程学分,学部(学院)组织学习成果审核组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学部(学院)逐步建立《正式学习成果认证课程匹配目录表》。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类成果认定

学部(学院)提交经过专家认可的国家承认的各类资格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北京开放大学资格证书认定目录》。学生提交目录范围内的证书原件,由学部(学院)安排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查证审核,审核结果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非正式学习成果认定

非正式学习成果的认定,学生需提供证明自己知识和技能的相关材料,由学部(学院)组织审核小组,采用考察、考核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结果提交教务处核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分认证联盟的学习成果认定

学校与企业、行业、培训机构、民办高校、在线学习平台等建立的学分认证联盟,根据签署的认证协议,由学部(学院)集体认证,教务处核查备案。

第六章  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在学生注册后,开课前办理一次,学生可以一次性申请所有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北京开放大学学分认定的原则、要求和专业认定目录,在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端提出申请,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原件电子版上传,并将原件递交由学部(学院),学部(学院)审核通过后,在系统提交,教务处核查备案,原件退换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看审核最终结果,学校不再以其他形式公布审核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如遇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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