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改革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教改项目实施的目的是使我校专业和课程体系更具特色,数字化学习环境更为智能,现代信息技术支撑更为强大,更好地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
第二条 教改项目应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为指导,从学校的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等方面出发,围绕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探索,并在教育教学中实践应用,以期取得相应成效。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规划和选题、申报和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以及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校内各部门和系统分校负责管理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相应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改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 项目选题要紧密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尤其是教学与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应对开放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示范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五条 立项的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能够产生鲜明的改革效果。立项的项目,应经过前期培育,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周密,且已具备按计划实施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教改立项的顺利完成负主要责任,具体职责包括项目立项后负责制定项目研究的整体方案;统筹协调项目研究进程;合理合规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随时做好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检查的准备;及时总结项目研究成果,积极配合结项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限 1 人,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 9 人。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主持 1 个教改项目和参与 1 个教改项目,作为参与人员最多可参与申报 2 个教改项目。已立项的教改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主持新一轮教改项目。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的研究水平和实施质量,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我校或系统分校在编在岗人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教学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教改项目周期为1年,即从批准立项当月起到下一年度该月之前完成结题。原则上不得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主持人须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每年发布申报年度教改立项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及系统分校按照通知精神,组织教师积极申报。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及系统分校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重点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出各个类别教改项目的推荐名单,按要求将本单位推荐教改立项的项目汇总表和项目申请表报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不受理个人名义提交的教改立项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教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研究确定你立项的项目名单,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立项。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教改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主要包括教改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和鉴定结项事宜。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和系统分校作为项目单位要负责对教改项目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开展情况,并制定有利于促进教改的各项措施,吸引、激励有能力、有水平的教师参与,确保项目按期、高质完成。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在研期间发生变更时的处理措施。
1. 确需变更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确需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主持人需在离任前详细提供书面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存档。
3.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的,撤消教改项目立项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取消项目主持人下一年度申报教改项目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为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对每个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采取一次性拨付启动经费的方式进行资助,具体资助额度以年度教改立项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要求划入教改项目主持人账户。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监控。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项目主持人对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在教改项目期满前一个月发布结项通知,校内各部门和系统分校负责督促各项目组准备结项材料,具体包括:
1. 结项报告。除对教改项目的基本过程和经费使用进行简要说明外,重点介绍研究成果和实施效果。
2. 成果原件。教改项目结项时必须有明确的成果形式,如专著、论文、调研报告、教材、工具书、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软件等物化成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教改项目进行结项评审,并给出验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验收的教改项目成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教改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的教改项目,项目主持人需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方案提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的,不予结项。项目主持人1年内不得申报主持新的教改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结项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各教改项目组应及时整理项目档案,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存档。档案条目包括:
1. 立项申请书
2. 中期评审表
3. 结项验收表
4. 结项报告及相关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顺利通过结项、成果突出的教改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并优先推荐参评北京市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